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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纪委案件检查工作的思考与对策1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经验和成果。但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着新的斗争形势,也给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和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纪委案件检查工作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要牢记使命,切实增强履行反腐败惩处职能的责任感

首先,反腐惩处是《党章》、《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党章》第八章专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也是各级党委设置并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纪委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四十四条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界定,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履行:“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们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作为党的忠诚卫士,对自身职责要有全面、准确认识,才能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始终保持满腔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基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人员身处反腐败第一线,尤其需要这种满腔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反腐败案件查办中更加主动、更加清醒、更富创造力和战斗力,准确地履行惩处职能,惩治腐败,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也唯有此,才能以更加朴素的感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才能以更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决纠正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当好群众的贴心人。

其次,反腐惩处是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水火不容。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只有坚决彻底地惩处腐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切实解决党员在思想、工作和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只有持之以恒地与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才能使各级党组织、党员永葆先进性、纯洁性。

十七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反腐倡廉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呈易发多发态势,极少数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影响恶劣,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虽然发生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严重败坏党风政风,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对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的危害不可低估。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清醒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保持对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违纪违法等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任何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都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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