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差额营业税的征收规定五篇范文
第一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差额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1号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二Ο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按差额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按差额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等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见附件一。
第四条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凭证减除、清单申报、票表比对、评估检查”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完整。合法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真实是指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证明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完整是指必须取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包括: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纳税人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附件二),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一栏如实填写全部收入,在“应税减除项目金额”一栏如实填写可减除项目金额,在“应税营业额”一栏按减除后的差额填写。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从事除上述
(一)、
(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同类业务相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第九条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分经营项目扣除金额汇总情况审核报告或提供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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