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五篇范例]
第一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发布单位】
辽宁省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日期】
2006-01-13【生效日期】
2006-01-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审定通过,但生产又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规定期限和固定的生态区域内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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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的【发布单位】
辽宁省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日期】
2004-06-30【生效日期】
2004-06-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新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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