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变迁
1前言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通过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变迁有其时代性和阶段性。
2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1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兴起的理论基础2.1.1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农村医疗合作制度是社会保障的分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大,作为我国公民的主体,广大农民的健康问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为广大农民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是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2.1.2保障农民基本人权的需求
从权利的角度看,尊重和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其法理的逻辑渊源和道德支撑。享受医疗保障是广大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是与生俱来的最重要的人格权,不能够变更、转让和放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因此,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必须发展必要的惠及绝大多数人的医疗卫生事业,这也是国家(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2]。
2.2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
2.2.1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最早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当时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仍然极度落后,缺医少药的问题普遍存在。要改善医疗条件,单靠国家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把农业合作社生产上的互助合作机制引入到医疗保健
[1]上来。1955年,一些地方出现了由农村生产合作社创办的保健站,通过社员群众缴纳保健费和农村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农民群众集资合作医疗,实行互助互济。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医疗保健站,实现了当地农民“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省工省钱,方便可靠”的愿望。随着制度的大力推进,“合作医疗制度”与“保健站”及“赤脚医生队伍”成为解决我国农村缺医少药的三件法宝[3]。
2.2.2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退与重建
20世纪70年代末期,由于农村推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原有的“一大二公”、“队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解体,合作医疗的筹资没有了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随之迅速衰落,到1989年,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行政村的4.8%[4]。自费医疗制度再次成为在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医疗制度。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和集体经济的弱化,农村合作医疗处于衰退阶段,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出现,农民的健康水平呈现下降趋势。
由于医疗市场化,农民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农民不堪重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成了农村的普遍现象。政府及时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推进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同时,也提出了“恢复与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任务,进入了“第二次合作医疗”时期。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的恢复与重建达到“高潮”,但是,其效果甚微,到1998年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5]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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