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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四个委员会的决定

820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3-05-04【生效日期】

1983-05-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四个委员会的决定

(1983年5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

一、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

二、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委员会可设顾问若干人。顾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

三、各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1)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2)草拟需要由本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方面准备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政法委员会对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进行研究。

(3)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检查有关方面对国家法律、法令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对于专门问题的调查并提出意见;

(4)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发布单位】

820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8-01-29【生效日期】

1988-01-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1988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

一、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百色、河池八地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处

二、

二、地区联络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联系和指导本地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帮助他们总结交流经验,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县(市)人大工作情况,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三、地区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列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发布日期】

2007-07-27【生效日期】

2007-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7修正)

(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98号公布自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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