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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

81602

【发布文号】

豫政[1994]52号【发布日期】

1994-07-08【生效日期】

1994-07-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

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豫政〔1994〕52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报告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决定》(豫发〔1994〕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一、计划内民办教师是指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取得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并在省教委备案的250598名民办教师。长期以来,他们对我省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迫切需要解决。

二、


(未完,全文共1835字,当前显示5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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