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三水区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472007年6月22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迳口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困难居民“看病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转发市民政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提成、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低保人员和特殊困难居民给予的资金补助和定点医院诊疗收费优惠的制度,主要由门诊(包括特定门诊)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部分组成,实行“统一筹集、属地管理、适当救助、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工作机构。
配合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三水分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我区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分会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分会常务副主任,联系民政工作的区委办区府办副秘书长或副主任任分会副主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各1名副局长组成。
分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医疗救助办),办公室成员由区民政局相关人员及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区民政局,联系电话(传真):87736566。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好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安排好医疗救助金,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及时拨付到位。
(三)区卫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偿等有关情况,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四)区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社会团体积极以各种形式参与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医保定点医院,由区民政、卫生部门确定授牌,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门诊医疗救助。
(一)基本门诊医疗救助。低保对象(指低保家庭所有成员,下同)到各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门诊病历费,一般检查项目(包括三大常规、心电图、x线、黑白b超)检查费按50%收取(以上减免费用由各定点医院负担);基本门诊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由民政部门向低保对象(已享受医保基本医疗门诊待遇的人员除外)按月随低保金发放。
(二)特定门诊救助。
1.救助病种和标准。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化疗、放射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或海洋性贫血、心脏病、较严重的中风偏瘫治疗,可给予门诊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额不超过5,000元;在门诊进行类风湿关节炎、帕金森病、糖尿病治疗,可给予门诊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额不超过1,500元。
特定门诊救助金的报销时间为每月报销一次。
2.救助对象。患上述特定病,经医保及其它赔付后的我区低保家庭成员、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无抚养人,下同)及经医保及其它赔付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我区特殊困难人员。
3.享受特定门诊报销后,不再享受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基本门诊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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