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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及改革取向

摘要。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近年来存废之争呈现白热化趋势。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用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来检验法律存在的合理性。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从总体上来说是合理的,它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符合和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仍然显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刑法定性和定量因素并存符合中国国情,不宜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不可或缺。但劳动教养制度在运作机制上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缺陷。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路子,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法治化。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存在了50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际人权斗争日益尖锐的新形势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问题已成为国内甚至国际法学界和人权组织关注的一个焦点。笔者从事劳教工作多年,本着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关心和理性思考,不揣冒昧,试就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及改革取向提一些不成熟的见解。

一、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如何评价一项法律制度。它的标准是什么。这是评判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是否合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是现实经济关系和现实社会要求的表现,判断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是否合理,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用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来检验,看它是否符合和体现我们党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们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主要原因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它的社会需要和社会价值来看,它符合和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社会领域里,一项制度的存在是否合理,评判基准为特定时空条件下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劳动教养50年的曲折历程,尽管受到过创办初期“反右”斗争等政治运动的消极影响,但它的主流仍然集中体现了在社会治安需要中扩大,在发挥社会功能中发展这一劳动教养历史发展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据统计,劳动教养自创办至今全国已收容教育了300多万违法犯罪人员。这些人经过劳动教养回归社会以后,90%左右的人都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由过去社会上的“害群之马”,成为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正如著名的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所说的,劳动教养“对满足社会需要功不可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是劳动教养存在的合理性的基本缘由”。1

(二)劳动教养制度在运作机制上也是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发展的

一是劳动教养从党内指示开办,逐步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多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在审批程序上,国务院1982年1月批转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从制度上否定了公安集办案、审批于一体的做法。三是在劳动教养的执行上,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如探索劳教工作特色,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等等。近年来更是把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入到劳教场所中来,在保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上取得了很大进展。因而,赢得了国内广大人民群众和国际友好人士的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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