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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依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1-09-0514:06:28稿件来源: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二庭作者:李春、管燕

【前言·调研背景及目的】

原告起诉之后,原告或者被告提出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情形越来越普遍,特别是被告提出申请追加被告的案例越来越多,这项诉权利对法院的诉权力必然造成影响,对司法公正及司法效率的影响不容小觑。法律上与实务中并没有对原告与被告提出这项申请的权利做出明确的形式要求,原告或者被告往往将一纸申请书递交或者邮寄给法院便完事。这导致法院的后续工作难以开展,往往因为原告或者被告没有提供被申请追加的人的身份资料无法确认被申请追加的人的身份而拖延的诉讼的进程,最后因无法确认被追加人的身份而不了了之,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此次调研的目的在于对实务中出现的依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形做出细致的分析分类,针对不同的情形提出不同的规范方案,防止当事人滥用这项申请追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一、追加当事人概述

我国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一种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当事人[1]。本文涉及的仅限于第二种情形,即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之后,如何审查是否需要追加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当事人的范围当然包括原告和被告,问题在于第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范围。而且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这两类第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范围,如果不属于第三人的范围,原告与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即使原告与被告可以申请追加,是否属于单独的申请追加第三人的类型而不属于申请追加当事人的范围。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当事人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不是必然的当事人,因为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没有明确可以成为当事人[3]。虽然第三人不是必然的当事人,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见得,第三人是可以申请追加的范围[4]。

综上所述,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当分为狭义的申请追加当事人和广义的申请追加当事人。狭义的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在理论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原告申请追加原告,原告申请追加被告,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广义的申请追加当事人在理论上的分类除了狭义的四种情形之外还包括原告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申请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申请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追加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追加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论上的情形有如是多种,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遭遇频繁的情形包括原告申请追加被告,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原告或者被告申请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通常被申请追加的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告或者被告都会申请将其追加为被告。

二、依申请追加被告遭遇诸多问题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法院为了避免因遗漏当事人而被发回重审的风险,通常都会追加。但正因为如此,追加被告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追加被告之后也出现了千奇百怪的案例。

(一)申请追加被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申请追加被告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如果原

告或者被告无法提供各自申请追加的被告的身份证明,法院如何处理。其次,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是否需要征询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同意申请追加被告,是否需要原告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如果原告不同意申请追加被告,是否需要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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