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要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运作体系,以科学的方法、规范的制度推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第三条
公司人事工作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兴衰,有关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严格执行人事纪律,杜绝任何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人事制度总原则是。择优录用,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人事工作的执行、考评和协调机构。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各项目部门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一条
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行政部审核、总(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办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招聘事宜。
第二条
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1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三条
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行政部办理试用手续。一般员工试用期两个月,主管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能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四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送交以下证件:(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1)未满16周岁者
(2)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3)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4)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5)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7)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8)身体条件不适合所从事的岗位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9)其它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六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2第七条
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
福利待遇
第一条
公司依照企业的发展和兼顾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二条
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资、补贴和绩效奖金,按月计发,出勤天数未足月的,按日(实际出勤天数*基本工资/21.75天)计发。月薪工资在次月底前发放。
第三条
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发。第四条
员工录入手由行政部和主管领导共同确定福利待遇,如转正后待遇需变动,需在转正前一周通知行政部。
第五条
试用人员录用之日起下一自然月开始享受保险。
第六条
公司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发放员工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第四章
休假及请假
第一条
按国家规定,员工享有以下带薪假日(有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婚假:3天+晚婚7天;丧假:3天;产假:90天+晚育15天。第二条
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公司发送适当补贴或安排调休(调休不另计补贴)。
第三条
春节期间休假或探亲的,按照公司规定的休假天数休假;放假期间在公
3司和项目部值班的,发放值班补贴或安排调休。如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还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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