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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力反腐”走向“制度反腐”的发展与展望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反腐模式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纪委主导的“权力反腐”。由于“权力反腐”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所以在这特定时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权力反腐”又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要巩固和扩大反腐败成果,就必须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反腐模式的转型,即由纪委主导的“权力反腐”走向常态化的“制度反腐”。

[关键词]反腐模式;权力反腐;制度反腐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28x(2015)06-0041-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也出现了不少法律和制度的空隙,这为腐败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机。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以反腐败作为突破口,为我国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扫清障碍。在这一时期里,我国反腐斗争的基本模式表现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导的“权力反腐”。最近,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航程,标志着反腐败斗争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要巩固和扩大反腐败成果,就必须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反腐模式的转型,即由纪委主导的“权力反腐”走向常态化的“制度反腐”。

权力反腐,是指“以权力为主导、通过领导权力意志推动、以权力制约平衡关系调整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反腐模式。”我国目前所设置的反腐职能机构,党内设有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设有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政府设有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根据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7.2万件,结案17.3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600多人。”[1]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数量相比,“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2]可见,全国检查机关侦查的腐败案件数量只占纪检监察机关的21%。并且,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数十名省部级以上高官落马都是由中纪委直接查办的。由此看来,目前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际上,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历史,不难发现由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导反腐是一以贯之的,并且党的最高领导人在推动反腐的过程中一直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在过去特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以权力为主导,靠领导者权力意志推动的反腐模式,它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资源整合迅速。在领导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下,领导者特别是党委一把手,通过运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制定决策,发布命令。可以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调用国家公共资源,使各方面资源能够得到迅速地有效整合。纪委办案,特别是成立纪委“专案组”,一般调用纪委下级机构和公检法系统资源来全力协助配合。二是执行效率较高。在反腐败斗争过程中,纪委作为主要反腐机构为了尽可能地肃清腐败顽疾,取得明显的反腐成效,往往会调用一切政治权力资源,采用常规和非常规手段进行强力反腐。许多腐败官员落马,都是在无所察觉的情况下就被纪委“双规”了。毫无疑问,权力反腐作为一种反腐模式在执行效率上是明显高于其它类型反腐模式的。三是短期效果明显。权力反腐,对于腐败治理能达到敲山震虎、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在提高社会信任度与执政合法性等方面取得短期明显的收益。在较短时间内形成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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