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方法
一、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要求
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江西省实施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1、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通知登记。
2、科技成果登记是推荐省、市科技奖的必备条件之一。
3、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按直属或属地关系经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报送我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4、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凡经过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可以进行登记。主要是。
1、通过科学技术鉴定的成果和科技计划验收的项目;
2、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行业准入证明等视同评价的科技成果;
3、其主要代表性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或者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通过了验收(评审)的基础理论成果。
三、科技成果登记须满足的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不涉及国家秘密;
5、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四、科技成果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版(压缩文件)和纸质件。
2、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审)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如发明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等;或者行业准入证明,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肥料登记证、新饲料添加剂批文等。
3、基础理论成果。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了的主要代表性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的证明,或者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证书。
4、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五、其他
成果登记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分别报送的方式进行。其中,电子文档的《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的“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5.0)简易版”上报功能。在简易版录入相关信息,打印(“打印为功能键)《科技成果登记表》3份(其中自留1份,报市科技局存1份,省科技厅1份),数据导出(“导出”为功能键)形成上报压缩文件,将压缩文件发至市科技局成果科张盛,sheng9316@163.com电子邮箱。
《科技成果登记表》2份,评价证明、技术研究报告材料纸质件各1份报送市科技局成果科。
联系人:张盛
联系电话:6232579手机:13907019316
第二篇: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2-1116:46:34阅读:20次
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精神,规范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快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二条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高等学校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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