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中国大陆法制研究中心组织章程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中國大陸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二條本中心以蒐集大陸法制圖書資料、研究大陸法制發展、變遷並促進兩岸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法學交流為宗旨。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中國大陸法制圖書、期刊等學術資料。
二、研究中國大陸法制發展。
三、促進兩岸法學交流。
四、受委託執行有關中國大陸法制之研究計畫。
五、出版中國大陸法制研究成果。
本中心由本院專任教師組成,均為當然成員。
第一項以外之本院兼任教師得加入本中心為協同成員。
非本院專兼任教師之法律事務工作者,得經本中心之同意為本中心之贊助成員。
本院博士及碩士研習中國大陸法制之研究生,得經本中心之選任為本中心之助理成員。
本中心之當然成員,應參與及分擔本中心為完成第三條各項任務之工作。助理成員應協助處理本中心之事務。
本中心之協同成員、贊助成員及助理成員,得參與本中心之學術活動及利用本中心之圖書資料設備。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任期半年,由本院現有各中心主任輪值。
本中心之重大事務,由當然成員商定之。
本中心每學期至少須召開當然成員會議一次。但得與本中心其他活動合併舉行。
本中心當然成員會議由輪值主任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由其指定當然成員一人為主席。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執行本中心經院、系指定之有關兩岸研究計畫、學術活動,其中屬本院管理費用下所撥充之經費撥充。
二、對本中心之捐助。
第八條本中心設置於本院,其場所依規定向本院申請配給。第九條本中心圖書資料來源如下:
一、兩岸學術機構、行政機關、法院間之交換者。
二、本院專兼任教師與外界之捐贈者。
三、由本院購置者。
前項圖書資料限在本院使用,不予外借。
第十條本中心之必需設備,得向本院申請支援。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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