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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镇委员会2011年6月6日

1***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第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原则上,5人以下(含临聘人员)的部门可配1名正职干部,6-10人(含临聘人员)的可配1正1副,10人以上(含临聘人员)的可视情配1正2副;已超职数配备的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消化。

第五条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胜任工作职位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团结同志。

第六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具备下列资格。㈠提拔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担任中层副职一年以上;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㈡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㈢身体健康。

第二章任职程序

第七条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由镇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人事方案,报镇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对提拔任职的中层干部,需征求镇纪委、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㈠沟通方案。在人选酝酿基本成熟后,部门分管领导与镇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方案,报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进入下一程序。

㈡民主推荐。参加中层干部民主推荐会议的人员主要有。一是所在部门全体干部;二是相关村(居)及镇直单位5名左右的负责人。民主推荐得票率应达到参加民主推荐人数的50%及以上,才能作为考察人选。

㈢组织考察。对民主推荐产生的拟任用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突出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成员至少由两名中共党员组成,结束后必须形成考察材料,由考察人签名对材料负责。

㈣任前公示。镇组织部门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上报镇党委。

㈤审核备案。镇组织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镇党委研究通过。

3㈥任免。镇党委对中层干部任职进行发文,中层干部任职时间自镇党委研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轮岗交流

第八条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根据需要,镇党委可将镇中层干部跨部门交流。

㈠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中层正职干部应轮岗或交流。

㈡工作性质特殊或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特别强的岗位,轮岗交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中层正、副职干部一般不再交流。

第四章培养

第九条要加大对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㈠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锻炼选拔干部,始终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对中层干部的培养与任用要有中长期规划,并形成梯次。

㈡对镇机关优秀年轻干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到农村、重点工程项目一线锻炼,今后拟提拔担任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具有乡镇或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第五章交流、回避

第十条镇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转任:㈠在同一职位(岗位)任职10年以上的;

4㈡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㈢不适合在本岗位继续工作的;㈣因工作需要的;㈤其他情形需要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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