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企业单位接收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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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篇:吉林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吉林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
2005-08-0411:041.办事内容:
政府人事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接收安置。
2.办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及省委省政府安置转业干部有关文件规定。
3.办事条件:
(1)吉林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①转业干部原籍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
②转业干部本人外省籍,配偶吉林省籍,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或配偶已随军,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的(长春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
③转业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的。
④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吉林省的。
⑤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吉林省安置: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⑥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吉林省的,以及一方转业,留队一方所在地为吉林省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⑦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外省籍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转办批准,可以在吉林省安置。(2)长春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①原籍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长春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②转业干部本人外省籍,其配偶婚前或随军前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的;
③配偶从外省和本省其它地区随军随调到长春市取得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不具备随军条件个人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的除外);
④父母或配偶父母在长春市居住并有常住户口(随军来的除外)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其中一方是长春市原籍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长春市驻军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注:在档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吉林省和长春市不予接收:1)提供假情况、假证明的;
2)在部队确定转业后,家属转迁户口或调转工作的;3)在部队参加过“法轮功”活动,且未彻底转化的。
4.办事程序:
档案审查接收。根据吉林省接收条件,对转业到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与军队移交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省转办按政策规定向各地进行分配。移交时间由军队和国家确定。
转业干部分配。对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分配工作。向党政机关分配转业干部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分配计划。(2)组织报名,资格审查。
(3)组织考试。考试由省转办负责组织,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科目,统一时间考试。(4)评卷评分,公布分数。
(5)录取。根据考试分数,按分配计划的一定比例向接收单位推荐,接收单位确定人选。(6)公布分配结果。(7)发报到通知。
5.承诺时限:
7月底前发出报到通知。
6.办事结果:
通过召开军队移交部门及转业干部会议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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