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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规定

、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一)工资薪金支出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而对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明确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新税法还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旧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只是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同时加大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将职工教育经费由工资总额的1.5%调整至2.5%,意在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

(三)业务招待费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或者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具体扣除比率为销售收入的2%或8%,在限额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在不得超过销货收入的5‰范围,可据实扣除,超出5‰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篇。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一)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了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合合理进行,凡事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经费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三)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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