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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年高温补贴政策十问[样例5]

第一篇:011年高温补贴政策十问011年高温补贴政策十问:高温下工作中暑是否算工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1年06月30日

关键词:高温补贴阅读次数:343问:高温下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有何具体规定。答: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高温中暑属职业病范畴,必须由卫生部门所确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中暑诊断书。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属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问:高温用工、高温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答:《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问:如何确保“高温关怀”落到实处。答:高温关怀和其他备受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样,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及时制定出台和修订完善与当前经济水平相适应的高温津贴标准,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进行争议仲裁,是人社部门的职责,同时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也要关心、关注,使高温关怀真正落到实处,使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常规监察、专项监察和举报专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问:如单位不给高温补贴,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为自己维权。答:《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对于应发而未发高温补贴的用工单位,劳动者可通过以上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我省为何要发布高温津贴标准。答:多年来,我省在高温劳动保护方面执行的是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960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和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但由于高温津贴不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保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出台高温津贴标准是一项行政性举措,用人单位有义务认真执行这一标准。

问:这次发布的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答:在我省颁布的《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前提条件是“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问:高温津贴标准适用于哪些工作岗位。答:根据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高温津贴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应当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作岗位均应被关注,但相比较而言建筑、环卫、交通警察等长期在室外工作的岗位更应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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