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国转联〔2012〕1号)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株洲市计划安置的行政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下同)。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采取“核定岗位、量化考核、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二章安置原则
第四条坚持党管干部、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第六条坚持军转安置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坚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把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核定岗位
第八条团职军转干部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处级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满3年的军转干部;第二类是副处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未满3年的军转干部;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确定岗位,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军转干部。
第九条团职军转干部核定岗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军转安置办下达的安置计划和近年来各单位接收安置情况、各单位现有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会同市编办拟定当年待安置团职军转干部具体岗位(单位),按照“岗位(单位)数:安置人员数”不低于1.2︰1的比例分类提出安置岗位(单位);正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岗位(单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县市区领导班子原则上不超职数安置军转干部。安置岗位(单位)在株洲组工网公布。
第十条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会同市编办根据各单位的编制、历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情况,按照“编制计划数:安置人员数”不低于1.2︰1的比例,分类拟定当年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具体单位,并向相关单位下达预分计划通知书。安置岗位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第十一条中央和省直管理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里下达,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二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
2001年1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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