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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沪委办发〔2009〕40号,2009年12月25日发布)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按单位职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单位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等级

(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岗位性质、职能任务和任职条件,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二)管理岗位分为十个等级,按本市现行相当于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在国家具体改革办法出台前,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与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管理的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五、岗位总量、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

(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为: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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