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目前比较严重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1)网络犯罪。一些“黑客”时常会非法侵入网络进行恶性破坏,蓄意窃取或篡改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并利用网络赌博,甚至盗窃电子银行款项,通过网络传播侵权或违法的信息等网络犯罪行为日增,互联网已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新领域。
(2)色情和暴力风暴席卷而来。信息内容具有地域性,而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方式则是全球性、超地域的,这使得色情和暴力等问题变得突出起来。由于互联网是全球共享的,这就使得某些人、个别国家的色情信息和暴力情节能够无障碍地在世界范围内传播。
(3)网络文化侵略。互联网信息环境的开放性,使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在网上交汇。近年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凭借网上优势,倾销自己的文化,宣扬西方的民主、自由和人权观念。这就加剧了国家之间、地区之间道德和文化的冲突,对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构成干扰和冲击。
(4)破坏国家安全。世界上存在着对立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并不是到处充满善意,一些国家通过互联网发布恶意的反动政治信息,散布谣言,利用信息“炸弹”攻击他国,破坏其国家安全,甚至出于一定的政治目的,突破层层保密网,直接对其核心的系统中枢进行无声无息的破坏,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综上所述,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借助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所产生的力量,使人们遵从道德规范,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目的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
网络道德由于虚拟空间的出现而产生新的要求,它与根植于物理空间的现实道德相比较,有其新的特点。
1.自主性和自律性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传统社会由于时空限制,交往面狭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依靠熟人(朋友、亲戚、邻里、同事等)的监督,摄于道德法律手段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得到相对较好的保护。相比之下,“网络社会”更大程度上是“非熟人社会”,互联网是人们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而自发自愿连接建立起来的。在这个以网络为基础的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网络道德环境中,人们进入了“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我国成立了专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部门。几年来,陆续制定了一些与信息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1.相关法律:
(1)1988年9月5日第七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提出“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2)1997年10月,我国第一次在修订刑法时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3)为规范互联网用户的行为,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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