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广州市安置条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规定,现将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广州市安置的条件公布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广州市安置:
(一)转业干部原籍是广州市或者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
(三)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到广州市且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广州市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未婚或离异的转业干部驻军在广州且比照已婚情形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确定的边远
一、
二、
三、
四、
五、六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
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州市的;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军龄须满20年);
2.在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同上)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州市或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市外生源分配入伍)的;
(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在广州的;
(九)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如广州市有单位接收,经报省军转办审批同意的;
(十)转业干部配偶系广州市作为人才引进到广州市工作,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配偶已被广州市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广州市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根据以上条件,可进从化、增城两市安置的转业干部,按属地安置原则,只能在以上两市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入广州市安置: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担任师级以下(含师级和享受相当级别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晋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非领导职务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四)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现职最低年限的;
(五)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六)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八)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九)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十)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注。年龄、时间均截止转业当年3月31日,按周年计算。)
第二篇: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发布单位】
81905【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2-23【生效日期】
1994-02-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
(1994年2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未完,全文共12890字,当前显示14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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