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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纪律条例》的亮点

——张学礼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修订工作历时一年,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尊重前人智慧,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

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8700多万共产党员制定了思想、行为准则。尤其是《条例》,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并把政治纪律排在首位,这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规律,也抓住了管党治党的根本。

党建领域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被媒体誉为‚史上最严党纪‛。

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准则》和《条例》

1、出台时间久,有些新的腐败行为找不到处罚依据

1现行的《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在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反腐败斗争进入新阶段《处分条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关注。由于出台时间已有十余年之久,近年出现的新的作风问题、腐败行为在条例中甚至找不到处罚依据。‚比如对公车私用行为,条例中就有没有相应的具体处理规定,处罚时往往是套用‘挥霍公共资源’行为处理。‛

2、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存在嫁接不畅、水土不服等问题原《处分条例》的体例基本参照《刑法》,而刑事规范和党内法规因在制度定位、制度目标、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处分条例》很多方面‚嫁接不畅、水土不服‛,内容大而全,庞杂繁琐,党纪特色不明显

原《处分条例》10类违纪行为分类标准较为混乱,部分是按照党纪种类进行分类,如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分类,其余多数按照刑法中犯罪行为类型分类,如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分类下的违纪行为刑事色彩浓厚,与对党组织、党员的特殊身份纪律要求切合度不够,使用率不高,有些条文几乎闲臵。

3、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

2例如原《处分条例》第八章专门以一个章节11个条款规定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界定了违纪构成并按照情节轻重提出了具体的罚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提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52项禁止行为,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如何适用《处分条例》,又通过一个实施办法加以细化,三个规范性文件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效力层级不清,需要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都有相关纪律处分的内容,造成重复交叉。

二、《准则》和《条例》修订纪实

作为面向全党8700多万党员的党内基础性法规,《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必须慎之又慎,每一处修改都离不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力求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特别提到,要‚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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