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
一、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把泉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城市和市辖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和科学普及,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五、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绿化义务,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六、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泉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管理处(所)在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八、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本地的自然条件和文化传统,突出城市的风貌特点,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坚持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使园林绿化事业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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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原有的绿地(绿线范围内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变动或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十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项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1、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2、新城区建设项目不低于30%,旧城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平均1平方米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3、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35%;
4、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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