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纪律条例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作纪律管理办法
1、本工作纪律管理办法的任务,是维护和提升照明事业部现有的市场地位,严肃各分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纪律,强化总公司的组织领导,发扬公司创业者的优良作风,保护公司管理人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公司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维护总经理和公司管理人员在工作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总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的贯彻落实。
2、总公司及下属的各分公司经理、部门主管(经理)、工程项目部经理、临时性筹备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凡违犯本工作纪律管理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都适用本工作纪律管理办法。
3、处理违犯本工作纪律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工作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公司管理人员以处分。
4、总公司及下属的各分公司经理、部门主管(经理)、工程项目部经理、临时性筹备组织中的所有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公司管理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严肃处理。
5、对违犯本工作纪律管理办法的处理,必须有具体依据经总公司经理签署意见,总公司人事行政部下达处理决定。
6、总公司及下属的各分公司经理、部门主管(经理)、工程项目部经理、临时性筹备组织中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任何人员违犯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都必须受到追究。
7、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职务;
(四)开除。
8、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公司管理人员;经济处罚200元/次。
9、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公司管理人员;经济处罚500元/次。
10、撤销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司管理人员,同时给予经济处罚2000元/次。
11、开除。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司管理人员,同时给予扣发全部未发工资的经济处罚。
用心去做
锐意进取1
总公司文件
12、拒不执行总公司关于经营、销售方针政策和其他重大人事调整、薪酬考核制度,或者作出与总公司相违背的决定的。
13、进行分裂公司的活动,在公司内拉帮结派、破坏团结的。
14、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总公司的决定的。
15、拒不执行总公司的人事调动变动决定的。
16、在公司管理人员、一般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晋升职务、工资等方面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他人谋利益的。
17、公司管理人员经手、管理公司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司财物。
18、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允许私自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
19、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的。
20、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21、公司管理人员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的。
22、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公司规定,在销售经营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2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
24、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
25、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
26、在同客户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接受客户宴请的。
27、违反规定,参与用公司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公司资财。
28、公司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的,以及兼职领取报酬的。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总公司确定的经营销售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有关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
(二)对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总公司确定的经营销售方针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的;
用心去做
锐意进取2
总公司文件
(三)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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