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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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黔军转联[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与科学性、合理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强化工作流程的监督和检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政策规定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志愿到省直单位工作的团级和营级及以下职务(含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贯彻统筹兼顾、通盘考虑,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计划
第四条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根据年度安置任务,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编制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在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省军转办组织实施安置计划,并督促、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各接收单位,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或岗位性质。接收单位因岗位性质特殊,确需设置相应条件的,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并报省军转办审核同意。
第六条省直单位要发挥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主渠道作用,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在黔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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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核
第七条团级和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部队体系分别由贵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考核主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等情况为主,综合体现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
第九条考核以量化赋分的方法进行,按照《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条考核成绩须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军队转业干部对考核成绩存有异议的,可向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部队转业工作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考核成绩符合实际、军队转业干部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按复核成绩计分。
第十一条按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核排名。对考核成绩相同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确定考核排名。
第十二条考核排名是军队转业干部取得在省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安置资格以及作为重点安置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志愿申请到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安置方法
第十四条采取考核入围、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置。第十五条按符合政策规定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和考核排名,综合确定省直机关安置人选;根据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排名,按入围省直机关安置人选10%至15%的比例,确定重点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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