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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一个再思考

作者:杨耕《光明日报》(2015年12月02日13版)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断地追求和创造价值,同时又不断地认识和评价价值,并逐步形成了价值观。不同的人、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也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利益,应当也必须是社会主义价值关系应然状态的展示和期盼。

价值关系: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的确如此。音乐,对于有没有音乐素养以及不同素养的人来说,领悟、诠释和评价显然是不一样的。对于没有音乐素养的人来说,音乐没有意义;对于有音乐素养的人来说,有意义;对于职业音乐家和爱乐者来说,意义又不一样。有没有意义、有什么意义,属于价值范畴。从哲学的视角看,价值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

在实践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主体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掌握和占有客体,利用客体的属性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定的关系,这就是,主体按照自己的需要对客体及其属性进行选择、利用和改造的关系,或者说,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满足的关系。这种特定的关系就是价值关系,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意义关系。某事、某物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就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就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物及其属性是价值关系形成的客体依据,人及其需要是价值关系形成的主体依据,只有人才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和享有者。物及其属性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都是相对于人、相对于不同主体而言的。

人是在需要的推动下从事实践活动,把身外的事物变成自己活动的对象,变成自己的价值客体的,价值关系就生成于人对自然的改造过程中。同时,人对自然的改造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并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这就是说,有了人、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才产生了自然界原本不具有的价值现象,才形成了物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事物能否成为价值客体,不仅依赖于事物自身的属性,而且取决于人的认识水平、实践性质和社会制度。正如马克思所说,“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同时,人的需要不是纯粹的动物性的需要,而是“从社会生产和交换中产生的需要”,是在实践活动中不断被改造、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

单纯的生理需要都是有限的,动物是这样,人也是如此。中国有句古语,那就是,“日食三餐,夜眠八尺”,但实际上,人的需要是无限的。生产不仅满足需要,而且生产需要;生产越发展,需要也就越丰富。更重要的是,人与人的需要也不是同一的。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人的需要本身也发生了异化,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需要甚至迥然不同,人的需要又因此分化为正常需要与非正常需要,后者导致奢侈品、畸形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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