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
1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
2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无不良记录。
(四)非专职评估机构的中介机构需内设评估部。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六)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七)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八)与企业相关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及其他国家规定应当回避的关系。
第三章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通过**省国资委和总公司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面向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公开选聘,择优选择5-8家资产评估机构(包括1-2家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承办总公司所属单位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八条招标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基本情况;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投标人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3第九条参加投标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总公司提交投标书,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其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评估人员情况表;
(五)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资质证书;
(六)资产评估机构前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
(七)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情况及前三年评估收入情况;
(八)资产评估机构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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