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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中行政监察对象的处分依据问题的思考

浙江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黄宏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它对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特别是行政惩戒工作带来了重要影响。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两部法规废止以后,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出台,造成目前某些惩戒工作难以操作,突出表现在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对象处分依据不够明确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监察机关惩戒工作的开展。为此,我带着这个问题学习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与一些同仁进行交流和探讨,结合自己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为大家落实事业单位中行政监察对象的处分依据提供一种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后,对事业单位中行政监察对象的处分依据问题,应善于运用政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分别按照违纪的主体身份、具体行为和无具体的处理规定三种情形,分别查找或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条规作为处分依据。

一、按违纪主体身份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行政监察对象违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但参照该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照《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依照特定职业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出台一些针对某个特定职业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按照“责任法定”原则,上述法律对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根据其主体身份查找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所在部门的行政惩戒规定,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

二、按违纪具体行为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依照具体违纪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虽缺乏系统、完备的行政处分制度和规定,但许多法律、法规中,对违纪违法行为如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作了具体、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根据其具体违纪行为所涉及某个方面查找相应的法律法规,依照该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或参照对某个行为具体处理的党纪政纪条规。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根据其具体违纪行为查找相对应的党纪政纪单项条规,并依照或参照该条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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