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2006年05月22日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所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由于实施不久,难免存在某些模糊认识和不规范的做法。必须统一和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和规范操作办法,确保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三级处理终结制度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复查复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三级处理终结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从实际工作的角度看至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责任。《信访条例》规定。任何一件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负有一级处理责任,其上一级机关负有二级复查责任,再上一级机关负有三级复核责任。行政机关既要对信访人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时、正确、妥善地处理信访问题;也要对上级机关负责,通过复查复核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对于信访人来说,其责任就必须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反映信访问题,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申请复查或复核,就应当认为其接受了信访处理意见,或放弃了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不服处理意见,又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逐级申请复查、复核,进行的越级、多头信访,就应当视作无效信访。
(二)规范程序。依据复查复核制度,信访事项的处理为三道环节、三级机关、三重效力,这就为信访人提供了对行政机关可能作出的错误或不当处理意见进行申诉的救济渠道,也完善了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层级监督的具体方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了信访工作。通过处理信访问题程序的公正,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
(三)提高效率。一方面由于《信访条例》限定了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时限,也限定了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复查和复核工作的时限,有利于促进信访问题的及时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实行了三级处理终结制度,避免了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重复、多头处理,可以减轻信访人的信访成本和行政机关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成本。
(四)维护秩序。《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的机关层级及相应的管辖权,信访人既不能超越层级申请复查复核,不能向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也不能对已经复核过的信访事项继续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这样就能大大压降重复、多头和越级信访,促进信访问题在基层和属地得到解决,有利于维护信访秩序。
二、进一步细化完善复查复核工作制度新《信访条例》对复查复核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实施到位,则需要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行政机关进行细化完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经过一阶段的探索实践,我们认为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五个明确:
(一)明确主体。《信访条例》规定有权进行复查复核的机关是作出处理意见机关的上一级和再上一级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必须明确,复查复核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而非信访工作机构,复查复核的受理决定、结论意见都必须以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的名义作出。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既有本级政府,也有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虽然有权选择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工作部门,但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两者都选。其中实行部门垂直管理的,复查或复核机关只能是其垂直的上一级或再上一级机关。如果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是其共同的上一级或再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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