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安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安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
刘思魁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美化城市人民的工作、生活环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
(二)专用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苗圃、草圃、花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林业、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体系。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过去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区域应逐步增加绿化用地面积。
第五条城市具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绿化义务。充分利用城市空隙地、边角地进行绿化,不断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六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并将绿化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绿化工程与建设工程要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年内绿化工程必须完工,并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七条城市绿化的管理、养护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以及街道两侧的绿化管理、养护,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路、铁路、江河堤岸沿线的绿化管理、养护,分别由公路、铁路、水利部门负责;
(三)单位专用绿地和单位营造的防护林带的管理、养护,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管理、养护,由住宅小区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负责,也可以由房屋产权所属单位负责。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城市市区树木除单位和个人庭院种植、管理的归单位和个人所有外,其他树木一律为国家所有。
城市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种植、管理的树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管理的树木归个人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树木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移植或损害。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或交纳补偿费。
第十条因抢险救灾确需砍伐城市树木,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先行实施,但事后要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包括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等)的重点保护,逐树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记,划定保护范围。树木所在单位也应确定专人管护,严禁砍伐、移植。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限期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而损坏树木、花草及园林设施的,应赔偿损失或负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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