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落实我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三、定义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1、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2、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3、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四)职权职责
1、安环科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并对
2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并同意,方可变动。
3、安环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五)管理内容
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⑵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⑶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⑸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⑴项、第⑵项、第⑷项和第⑸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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