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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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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案由:关于再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银监会,财政部办理提案人:周新生主题词:微小企业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容: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当前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问题仍然很突出,需要再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一、直接财税支持

(一)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和力度。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小微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存在,其个人所得税最高征收率达35%,税负偏重。此外,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经营成本的提高,税收优惠的扶持效果有所降低。

因此,建议。一是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二是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降低各档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如实行5%-20%的累计税率,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水平较大程度地低于大中型企业;三是延长税收优惠的期限

(二)加大对初创期企业的优惠力度,以使更多的小微企业能够存活下来。如:对新创办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开始两年免税,接下来三年减半征收)。

(三)延长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行政性费用的期限。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建议再延长三年。

二、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利息收入,减免征收营业税;其利息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降低所得税税率或按一定比例减计应纳税所得额

(二)延长“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的政策期限。原政策有效期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建议再延长三年。

(三)延长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再延长执行三年,即延长执行至2016年底。

三、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差异化监管

(一)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客户数量达到一定比例,连续两年完成“两个不低于”目标的金融机构,放宽机构准入限制,推行新设机构绿色审批通道,推进跨区设立机构

(二)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限额管理,避免在经济紧缩、银行流动性收紧的环境下,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动力不足

(三)单列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控制率。监管部门规定了银行整体不良贷款控制率,并提出要适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并单列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控制率。建议尽快实施。

四、其它鼓励和配套政策

(一)成立专业的小微银行机构。建议专门设立由银行控股服务小微企业的小微银行机构,不吸收存款,贷款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同业拆借和央行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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