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1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改造工作任务。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广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积极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必须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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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
2.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力争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20%左右,2011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50%,2012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80%,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
四、政策措施
(一)多方筹措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多渠道筹集。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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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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