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二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如皋市炜建养鸡场申证类型:□首次□变更换证
申请日期:2011年7月28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如皋市农业委员会制
二○一○年
填写说明
1、“编号及受理日期”由审核机关填写。
2、“申请单位(签章)”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没有单位公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单位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5、合格证号以下栏目由审核机关填写。
6、本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内容真实准确,一律用a4纸打印,并将申请表、附件材料或相应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7、需上报的附件材料:
①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两种图纸均电脑绘制,并标注各功能区的位置);
②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及照片;③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上岗资格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④直接相关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管理制度文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制度、免疫接种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⑥需办理工商登记的,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预核通知书。
声明
(未完,全文共3598字,当前显示11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