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物品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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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2013年01月01日2013年01月10日
1目的和范围
1.1为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及生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部室、生产公司、外来人员等。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规。
2.2每次考核后,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2.3参照本公司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职责。
3.1各级主要管理人员。
3.1.1应对本单位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
3.1.2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标准。
3.1.3对确保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设施完善负责。
3.1.4经常深入实际,不断地调查研究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2其他管理人员。
3.2.1协助本单位主要领导,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
3.2.2对分管工作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
3.2.3对各种作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制止。
3.3各作业人员。
3.3.1严格遵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标准。
3.3.2对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
3.3.3对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提出整改意见。
3.3.4对他人违章违纪有监督报告等义务。4管理要素4.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4.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4.3在工艺生产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方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设施和噪音报警。
4.4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4.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4.7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4.8对具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列为重点管理,尽可能避免跑、冒、滴、漏,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修复并有应急预案。
4.9生产、贮存、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物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4.12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和安装手动控制系统。
4.13所有为防火、防爆设置安装的设施,应固定专人挂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档案,定期校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5动火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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