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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国家公务员在创新经济发展环境中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固原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3-07-01【生效日期】

2003-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固原市国家公务员在创新经济发展环境中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执行公务的行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实行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

受委托或者被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本办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家公务员.

(二)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其行为与违纪违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国家公务员.

(三)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者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第五条第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处理权限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的权向市创新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检举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负责受理的投诉中心,应当按照政纪案件查处的的关规定和程序从速归口办理.

第七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不告知执法依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三)歧视刁难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

(四)擅自脱岗离岗,影响工作的;

(五)不履行已公开承诺的事项的;

(六)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不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处理,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转办投诉事项不办或者久拖不办的;

(八)在实行行政行为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九)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刁难、敲诈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十)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检查,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过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将案事项变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继续执行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叼难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末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理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四)越权进行行政审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行政审批权限,对上报审批事项手续齐备压着不报,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拒绝、拖延办理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一次性或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七)在依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限制条件的;

(八)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批准,造成行政审批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九)违反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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