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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全县建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48个乡镇畜牧兽医站、522个村级兽医室;市、县、乡(镇)、村四级动物防疫体系健全;猪瘟、口蹄疫、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均达到100%,有效抗体合格率70%以上,检疫监管、监督执法工作有效开展,无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流行。

第二篇: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大全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近年来,湖北在农业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畜牧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依法治牧,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积极修订完善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着力构建了新型兽医服务体系,稳定激发了基层兽医队伍活力,在推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中取得了新突破、新成绩。

一、加强法制建设,出台新动物防疫条例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1年8月3日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畜牧兽医部门重要职能,创新和完善了动物防疫管理一系列规定,为破解我省动物防疫难点、推动动物防疫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特点如下:

(一)细化了政府的防控职责。《条例》在按照新《动物防疫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建立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规定的政府职责基础上,进一1步强调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我省实际,对《动物防疫法》关于“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与控制工作”的规定予以细化,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二)依法依规强化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在基层,在养殖业第一线,湖北出台的新《条例》还从法制上对基层防疫体系建设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健全体系。《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人员;二是落实经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违禁物监测,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稳定队伍。《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落实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培养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在聘用及职称评审、晋升中予以政策倾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乡镇、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

(三)延伸了法规的覆盖面。《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开展违禁物自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2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屠宰企业应当开展违禁物检测,并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违法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将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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