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
河南省
【发布文号】
豫政〔2006〕49号【发布日期】
2006-07-28【生效日期】
2006-07-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
(豫政〔2006〕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有关配套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财政支持
1.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2.省、市两级设立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转制单位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具体办法由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
3.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关于税收优惠
4.对国家、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转企改制的文化单位,自2006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5.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6.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7.转企改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
8.转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0.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1.文化体制改革单位中,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2.文化体制改革单位的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过去所享受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4.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兴办或参与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税收待遇。
15.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6.对原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经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资产处置
1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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