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治理安全隐患、消除员工不安全行为,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治理、员工行为的考核管理与奖惩。
3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3.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
3.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3.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等
4职责
4.1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治理、员工行为考核的综合监督,由安全技术部、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考核后奖惩的具体实施。
4.2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监督、考核。
4.3各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安全生产奖惩与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5工作要求
5.1安全目标实行年度考核
安全目标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公司根据对各部门安全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激励。
5.2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季度考核
每季度进行1次综合监督考核,对于奖惩考核的兑现,影响班组安全目标实现的考核项的,累积计入年底责任目标考核;因未有效履行职责,不影响年底目标考核的奖惩项,实行季度兑现。
5.3隐患治理、员工行为实行日常考核,考核自检查发现时起,当月执行。6考核要求6.1安全目标考核6.1.1于每年的1月份,公司的各个部门及员工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分解公司的安全目标。
6.1.2年底综合办公室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根据完成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对部门实施200-500元的奖惩。
6.2安全责任制考核
6.2.1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应熟知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未有效履行职责的处以个人20-100元罚款,处所在班组100-500元罚款。
6.2.2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生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视生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各班组的主次责任,分别处以个人100-500元,处所在班组200-1000元罚款。
6.2.3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职业危害和轻伤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视各班组(个人)的主次责任,分别处以个人200-500元,处所在班组500-1000元罚款。
6.2.4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重伤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视各班组(个人)的主次责任,分别处以个人500-1000元,处所在班组1000-3000元罚款。
6.2.5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死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执行。
6.2.6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在隐患治理和员工行为考核中不再进行重复考核。
6.2.7公司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评优活动,对于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班组和个人进行资金奖励。
6.3隐患治理及员工行为考核6.3.1奖励要求
6.3.1.1公司鼓励现场作业人员积极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对于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可预期)发生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200-500元。
6.3.1.2公司经常性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比,公司给予优秀合理化建议提出人一次性50-200元奖励。
6.3.1.3公司鼓励员工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应对提出安全技术革新,包括工艺和设备、器具等的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6.3.1.4对在处理紧急情况和事故抢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经济奖励和表扬。
6.3.2处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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