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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保障

能源企业混合所有制是一个很热的话题,大家都很关注这一块,律师也好,企业的法务人员也罢,将来肯定要参与其中。今天我把最近的思考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看一下能源领域的现状。目前,非国有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的40%,民营水电站装机约占全国的26%,民营风电装机约占全国的20%,民营炼油企业加工能力约占全国的18%,在火电、水电、煤炭深加工等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非公有制骨干企业。民间资本在光伏发电、制造和新能源等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大致说明在能源行业,固然还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但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同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在国家提出来要在能源行业要扩大向民企开放,特别是三中全会之后,利好政策不断。就在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首批80个示范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这批项目包括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也包括油气管网、储气设施等以往的民资禁区。今后可以预见的趋势是国有与民资将不分所有制形式,一视同仁、同台竞技,谁的效率高谁就能拿到项目。我们的央企,当然也乐见这种态势,至少从媒体的报道看是这样的。今年两会,我们看到两桶油、两张网、各大发电集团的企业领导人都纷纷表态,要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成立企业内部的深改组。当然改革并非说说那么简单,还要做充分的谋划和准备,比如在集团的哪个层级、哪些环节、拿出什么业务来和民营企业合作,都需要仔细斟酌。

混合所有制其实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如果我们回顾历史,至少从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开始,我们就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实就开始来探索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关系。过去10多年,就能源行业来说,国有与民营的混合始终在进行,只不过一段时间国有收购民营的多一些,一段时间民营收购国有占主导,经过了几个来回,当然也产生了大量的“事件”。

我们来考察一下主要的几个领域。比如电力行业,我们曾经鼓励多方办电,也鼓励职工持股,但2008年国资委139号文一声令下,职工持股全面叫停。由于宏观形势的影响,外资也基本上退出了中国的发电市场。煤矿也是一样,曾经也搞过群众办矿,后来转企改制,吸引了很多民营企业(包括浙江的游资)参与到国有矿务局的改制及煤矿投资炒作中。但之后我们都知道,从山西开始,相关地区以行政力量推动中小煤矿兼并重组,导致的结果是很多民营企业退出了煤矿领域的投资,不少承担了巨额的亏损。油气行业,当然是垄断性最高的一个领域,当然也有一些民营企业在夹缝中成长。十八大之后,油气领域是反腐的重灾区,与垄断而产生的大量寻租是分不开的。最后一个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这是管制最少民企比较活跃的一个领域,但即使如此,民企的发展也非一帆风顺,风电、光伏曾经是风光无限,后来却是一地鸡毛(典型的是无锡尚德),为什么会如此。当然有多种解释,但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是,地方政府不顾市场客观条件,盲目鼓励企业大干快上,看似给了企业不少优惠条件,最终害了企业。

我们现在提出要搞混合所有制,必须要吸取以前的教训。关于混合所有制,我有个观点:“水至清则无鱼”,混一下发挥国企和民企各自的优势,当然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效率。但“浑水可养鱼、浑水也好摸鱼”,由于政策反复、规则多变,产生了种种乱象,所以法治岂可缺位,法律人岂可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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