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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议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我们在全省、全国都具有代表性的统筹城乡试点市的xx的调查发现,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占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5.4%,经营的耕地却高达42.7%,农产品占51.4%,农业产值占56.2%,明显具有规模大、产出高,效益好的特点,但是农业副业化、农民兼业化、农村老龄化、村庄空心化问题突出,农业后继乏人。一是新型主体占比偏少。全市家庭经营户占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94.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5.4%,在数量上处绝对劣势。其中,专业大户和业主又占了新型主体总数的90%以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三种新型主体发展缓慢。二是新型主体融合度低。大户、业主、家庭农场不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是没有法人身份的市场主体。合作社、农业企业成员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合作松散。大户、业主、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五类新型主体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三是国家扶持力度偏弱。2012年,xx仅有4%的种粮大户获得农业系统财政补贴资金,户均998.7元,仅有0.27%的合作社获得农业系统财政资金补贴,很多扶持政策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很难落实。四是经营人才素质偏低。经营者以农村内部的能人为主,来自于传统农户,科技文化整体素质不高,缺乏现代农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五是农业服务体系相对落后。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农技推广服务、动植物检疫服务、农机作业服务、农村金融保险服务等农业支持与服务体系不完善、不配套,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宣传农村土地政策,消除农民思想顾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前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赋予了农民6项权能和6项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它使农民拥有的承包地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使农民和市民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由于很多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经营权三种权利混淆不清,担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会导致其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对土地流转不积极。当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基层干部和农民正确认识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转让经营权关系,家庭联产承包并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经营权流转也不会改变原承包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关系,农户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仍然享有其承包土地的合法财产权利,打消农户的思想顾虑。

二、加快农地确权登记,实现土地有序流转,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新的土地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又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是农民最重要的物权。赋权必先确权,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通过法律程序,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固下来,把农民的6项权能和6项权利真正落到实处。我省已经有89个县市区开展了确权登记试点,积累了一些经验。建议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争取在三年内全面完成,走在全国前列,为土地流转、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打下基础。农民权能和权利稳固后,还必须依托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活化这些权能和权利。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正规交易平台公平、公开、公正的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规范流转,发挥规模效应。同时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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