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远口中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推行本单位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在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未聘人员实行多种安置途径。
二、范围
(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无法达到所申报工作岗位的聘用条件而没有被单位聘用或在应聘岗位时,工作量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的一半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
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者视为解聘人员;
3、本人不应聘或不接受单位聘任者视为拒聘人员;
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单位批准的视为辞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
1、患病或者工伤在医疗期(住院)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
3、被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派出去挂职和学习的;
4、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聘人员的安置
(一)本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未聘人员。
(二)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单位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或分流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首次聘任落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按保留一个聘期岗位和薪级工资的政策执行,首次聘期为三年)
2、进修学习。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黔人通[2007]116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4、病退。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对其他因病经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给予退职。因病退休和退职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5、辞职。未聘人员提出申请要求辞职自谋职业的,按州府办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一次性辞职金。本人与单位的一切关系相应终止。
6、本单位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其3个月的自动流动期,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7、未受聘人员中未能按上述办法安置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待聘。在待聘期间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内部待聘时间、生活费、一次性解聘费等按州府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8、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本暂行办法由天柱县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9年12月10日
第二篇: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凯里市湾水小学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湾水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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