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长期稳定、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保障财产安全与持续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和计划、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资产,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核算基础,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实施策略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预算管理为手段,以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真实、完整,最终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第五条:所有项目必须纳入中太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并按时报送报表。第六条: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内部承包管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章
财务业务审批规定
第一条。公司按照货币资金收支的金额、发生的频繁程度和重要性由不同层次的人员或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财务业务审批权限,由公司局长负责。
第四条:授权审批制度的形式是公司局长逐层授权,权责统一。第五条:公司实行局长领导下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条:所有报销业务实行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相分离的内部牵制制度。第七条:审批权限分类为:审核、核准、审批、批准。后项对前项具有否定权。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事项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意见后进行批准;
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经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且备案。
批准。指局长批准。
第三部分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项目不能将资金擅自借出,不得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在使用资金时应收取、合法有效票据,对于不能收取、合法有效票据所发生的税费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第二章公司资金管理
第四条:资金预算管理
1.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第八工程局开具税票,扣缴税收及办理外管证等事务。
2.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统一存入(汇入)集团公司为八局设立的账户,使用时应提供工程款使用计划表、合同、工资报表、应付账款报表等,报局长批准后支付。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每月22日向第八工程局报当月财务报表4.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三章
罚则
第六条:以下行为属严重的资金管理违规行为,公司要予以重点查处追究责任和罚款:
1、未经局长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授权期限擅自签订保函、担保合同文件、签署垫资意向的;擅自拆借挪用公司资金的;规避公司管理的。
2、项目部收取资金私自坐支,不遵守公司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的。
3、有关重要资金管理资料丢失或泄密,致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
4、将应存入公司资金转至它处的。
5、与关联单位串通、虚列、虚报支出骗取资金的。
6、未经公司批准,以物资或劳务抵债或互换的。
7、公司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部分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部、应付账款的管理,规范付款行为,防范对应付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对应付款的管理要求,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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