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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第一篇: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法律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服务中心,是由法律教研室和系团总支联合组建,经系党政批准设立的常设性法律宣传服务团体。服务中心接受院、系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服务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活跃校园文化,增强广大同学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同学的综合素质,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由主任全面负责服务中心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中心下设三个部门。法律咨询部、普法宣传部、外联部。

法律咨询部为学院师生解答法律疑难问题,提供法律援助。

普法宣传部通过座谈或演讲的形式开展各种普法活动,使人们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另外负责海报、媒体宣传等对外宣传工作;全面配合中心业务工作,努力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提高校内外对中心的认知度,同时为中心树立良好形象。

外联部具体负责本中心对外交流事务,包括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中心与司法实务部门、企业、律师事务所、校内外的学生社团联谊活动等;树立中心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信誉。

第五条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或废止该服务中心章程,并报经学院批准。

二审查活动经费收支情况。三审查主任和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四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和策划。

五负责本服务中心内部联络工作,联系对外活动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本服务中心成员享有参与本服务中心各项活动的权利,有权对该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对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工作提出质疑,要求有关人员给予答复。

第七条成员的义务。应按要求参加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遵守服务中心章程,服从领导安排。

第三章工作人员

第八条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员包括:

一法律教研组的专业老师。

二经本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吸收本院法律专业学生。三因工作需要,经本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吸收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受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服务事务的人员未经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批准,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所指定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十条受服务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服务项目的人员,应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重大疑难问题应当主动报请集体讨论,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法律服务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本法律服务中心对本院师生提供法律服务。第十二条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开办法律专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院师生的法律意识。

二定期开展法律讲座,邀请教授、法官、律师、学者主讲,透视法制前沿,剖析热点问题,解答师生现场提出的法律问题。

三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法律问题,为师生提供维权服务,切实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四为全院各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供有利平台,解决学习难题,积极引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章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学校对本服务中心扶持,企业赞助或其他形式社会赞助。第十四条由专人管理经费,登记收支具体内容;经费实行审批制,由中心主任负责;中心所有经费收支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每学期向全体成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心全体成员共同协商制定,并报系党政批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承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承诺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有问必答

二、免收受援当事人全部费用

三、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援助申请并作出是否提供援助的书面决定,十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业人士提供援助

四、工作日内提供八小时咨询服务

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处理投诉,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每年回访受援当事人1次以上,回访人数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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