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红旗团组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五四红旗团组织授予基层团组织的综合性奖励称号。为使创建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增强“五四红旗团组织”的美誉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五四红旗团组织”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建活动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把服务青年作为突破口,探索适应新形势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方式;坚持以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为重点,努力实现基层团组织的有效覆盖和团工作的全面活跃。
第三条创建活动实行差额评选原则。表彰“五四红旗团组织”实行按差额15%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原则。表彰的“五四红旗团组织”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年起必须通过重新申报表彰才能被确定为“五四红旗团组织”。
二、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五四红旗团组织”创建活动在镇、街道、企业、机关事业、中学等基层团组织中开展创建。
第六条“五四红旗团组织”必须符合“班子建设好”。
1、团组织班子健全,团干部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过硬。
2、团组织按期换届。
3、班子成员整体素质高,主要负责人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班子的民主生活制度健全有效,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第七条“五四红旗团组织”必须符合“主题活动好”。扎实有效、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团的活动,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1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得到党政或单位认可和青年好评,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第八条“五四红旗团组织”必须符合“支部建设好”。所属团组织按期按届,班子配备齐全;运行机制顺畅,活动开展正常;有1-2个贴近实际并富有实效的工作项目。
第九条“五四红旗团组织”必须符合“活动阵地好”。活动有阵地,工作有依托,经费有保障。有适应工作开展的一定规模的活动阵地;有能够满足青少年基本文化生活需求的文化娱乐设施;团的工作经费有稳定的来源渠道;善于挖掘和运用社会资源,团的工作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申报、评选办法
第十条“五四红旗团组织创建单位”实行逐级申报制度。镇、街道、直属团组织按照要求,严格考核、择优申报。
第十一条对“五四红旗团组织”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表彰名单。
第十二条“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采取竞选的办法产生。各镇、街道、直属团组织每年可以在申报“五四红旗团组织”的单位中推荐1个标兵候选单位。
团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
四、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五四红旗团组织”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五四红旗团组织”20个左右,“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5个。
第十四条团委对“五四红旗团组织”获得单位颁发奖牌,并广泛宣传,推广经验。
2第十五条获得“五四红旗团组织”的团组织负责人,可作为候选人参加“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
五、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逐步建立和完善“五四红旗团组织”的申报、推荐、检查、考核、命名、表彰、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考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七条“五四红旗团组织”实行挂牌制度。牌匾按照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相应的团组织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每年组织力量对“五四红旗团组织”单位进行工作考核,符合条件者继续挂牌,不符合条件者予以摘牌、撤销称号。
第十九条“五四红旗团组织”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摘牌,撤销其荣誉称号: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媒体曝光,受群众投诉,党组织和团员青年反映强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4、团组织缺乏活力,组织不健全,活动不正常,达不到“四好”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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