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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创新能力,促使产学研合作项目规章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协调各自的资本、人力和技术资源,通过合作,最大限度实现软硬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技术中心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主要途径之一。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目的。

(一)技术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产业、提升技术含量与性价比,降低生产成本

(二)技术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三)技术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技术创新

(四)技术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获取市场信息和技术支持,为技术中心开辟新的领域,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加快项目开发生产周期

第四条产学研合作的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增强技术中心的科研实力,促进陶瓷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以广东宏陶陶瓷技术中心为主体,大力推进技术中心、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实行自主开发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相结合,从而促进技术中心形成良好的创新机制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与技术中心其他科研项目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提升技术中心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产学研合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充分利用技术中心的设备优势和生产条件为高等院校提供良好的生产试验条件和校外实训基地,在不影响企业中心研发活动的情况下,为学生的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优先接纳与技术中心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的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到本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就业。

第七条接受高等院校的教师到技术中心进行实践活动,为学校进行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生产试验条件,合作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针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根据技术中心的具体情况和高等院校的要求,推荐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

第十条配合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及专业设置等项目的市场调研,及时向高等院校提供行业最新的市场信息。

第三章组织架构

2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对产学研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合作双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规章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议事机构,委员长由技术中心担任;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合同制定与修改;

(二)业务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活动资金方案;

第三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产学研合作的经费来源;

(一)从公司的销售收入划拨出专项经费;

(二)高等院校的科研经费;

(三)省部合作项目专项经费;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产学研经费来源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以保证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的各项支出,保证产学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产学研活动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合作双方不得侵

3占、私分或者挪用产学研合作资金。

第十七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建立产学研合作奖励机制,每年按科研量化考核办法规定奖励在产学研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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