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稳定,保证学院安全,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维护学院安全和稳定的有力保障,也是解决学院不稳定因素的根本途径。必须依靠和组织全院各方面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和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以达到维护学院良好秩序,保障学院稳定的目的。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三条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积极参与。保卫处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各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保证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运行。
第二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部门领导要经常组织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与学院签订的综合治理责任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岗位工作性质,动员全员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六条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有效的综合治理工作规章制度,各项制度要严格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坚决杜绝走过场和工作相互推诿现象。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部门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对积极参加与综合治理工作并做出贡献者,学院将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因综合治理措施、制度不落实,工作失职、渎职、推诿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影响恶劣的治安案件的,要追究综合治理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一票否决制,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差的部门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评先受奖、晋级、晋职资格的一种制度。
第九条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十条一票否决权由保卫处行使。保卫处对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对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院党委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各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保卫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学院的年度社会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并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对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年终由保卫处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造成本部门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对部门内部不稳定因素或各类矛盾调解、处理不及时,以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体上访、罢工、罢课、罢餐等危害学院稳定事件的。
三、因部门主要领导疏于管理,直接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隐患,经保卫处提出整改意见后,而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五、发生重大案、事件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六、保卫处认为其他需要一票否决的。
第十三条一票否决权一个年度使用一次,一票否决制应与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否决建议提出后,通知被建议否决的部门,被建议否决部门和个人对否决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在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向保卫处提出审诉。一票否决决定生效后,年度内有效。
第四章建立通报查究重大治安事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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