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学习贯彻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心得体会大全
首先,效能监察机制在审判领域的运用是落实《工作规划》的必然要求。《工作规划》中提出了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审判实践已经证明,审判中的效率、效能和作风等因素,是与执法公正、司法廉洁密切相关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监督环节。那种认为效能监察不适合审判机关的观点是因为受传统的监察方法的影响,认为监察工作往往是存在于队伍建设和思想建设等等有关人的思想和精神领域及违纪违法个案的事后查处,审判机关的审判效能主要是体现在审判业务之中,而审判业务开展的依据是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在制定时就相对于规定和文件来得严谨和周密,所以在这个领域,无需监察部门再去介入,有法律管着就足够了。其实,我国法律设计并非人们想象中的周密,而是过于原则,在内控措施上更是如此,因此需要用大量的内部文件来规范,而且这些文件和规定大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形不成系统,文件制作也是政出多头,执行中冲突也不鲜见,大大降低了设计效果,因此,审判权的监管并非由法律管着就行了,而是事实上存在相当的监管真空,这个空间急需要有一种监督机制的植入,效能监察机制正是适格主体。另外,监察概念本义就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这里的“工作”当然包括审判业务,况且,恰恰是审判业务这部分,正是体现审判机关效能、效率、作风的主要阵地,也是审判权运用的集中地,同时又是易感腐败的重点区域,本就是应当加以关注的敏感部位,加之审判机关因工作地位和性质及社会的呼声,对其在审判权方面的监督本身就具有更为严格的要求,效能监察的理念与这种要求正好不谋而合。由此可见,对审判的效能监察不仅应是必需的,而且还是迫切的。那种认为审判业务领域有法律管就行了的观点,是混淆了法律与监察不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是错误的。
其次,审判机关建立审判效能监察机制有着较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实践表明,审判权的运行有着鲜明的个性特点,即承办法官个体对个案件审理的独立行使权,而且每次权力运行从头到尾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个体工作的状态、能力、行为品德对履职结果的影响所起到的作用很大。而法律在这方面的控制设定较为原则,且着重在违法违纪等严重后果上。因此,对审判人员作风拖沓,怠于作为,行为不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自律等诸多方面等所谓够不上违法违纪格次的小毛小病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而恰恰是此类的小毛小病,成了影响审判机关效率和公信的重要原因,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更为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司法廉洁的事先事中监管上主要依靠法官个体的自律,有效的制度、预防相对薄弱,审判效能监察机制的引入则可有效的填补这段管理真空,使审判权运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这无论是对审判机关本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还是审判人员个人权力规范运行和廉洁司法都是有益的和必要的。
(未完,全文共13131字,当前显示121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