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现状与对策研究
[摘要]农村法律服务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的解决以及农村社会的繁荣与稳定。现阶段,我国农村法律服务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农村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混乱、法律普及不到位、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等,所以我们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如构建公益型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设立更多的法律诊所,来完善农村地区法律服务活动。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诊所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4-0065-02
一、农村法律服务的概述
(一)农村法律服务的概念。农村法律服务,是指针对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为预防和解决涉农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活动。农村法律服务的服务主体包括: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以及调解组织等,农村法律服务的服务活动包括:提供代理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我国农村法律服务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农村法律服务当时的主要功能是对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性纠纷进行调解,并从事代写法律文书,解答基础性法律问题等一些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
(二)农村法律服务的特征。农村法律服务除了具有法律服务体系的一般属性,同时它还具有自己特有的属性即涉农性:一是服务主体的涉农性,在农村地区进行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农村基层的司法组织和城市的司法组织,但是,由于交通条件、收入差距等方面的原因,农村地区的司法组织居多。二是服务对象的涉农性,农村法律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指那些在农村生产、生活的群众,也就是说其户籍在农村或居住地在农村或主要经济活动在农村。三是服务内容的涉农性,农村法律服务的内容离不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农村的稳定相关的法律需求。四是服务目的的涉农性,解决农村地区的纠纷是农村法律服务的首要目的,农村地区矛盾纠纷能否及时有效的解决关系到农业的巩固与发展,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三)农村法律服务的功能。农村法律服务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是预防、解决各种涉农纠纷,如预防功能中的公证机构,作为权威证明机构,可以保证公证证明的质量,大力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解决功能主要体现在人民调解组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法律服务中。二是宣传法制和普及法律,体现在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它是农村各项法律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三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经济日趋突出,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方面,农民因自身利益损害而发生诉讼的现象日夜增多。
二、我国农村法律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制的发展模式,导致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再加上农村地区人口分散、地域辽阔等原因,导致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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