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行规定》的通知
内部文件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规定,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应以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和防灾害事故,维护营业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人身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为目的,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第三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金融机构保卫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将本规定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验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第六条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见纸质文件)
第七条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2、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3、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4、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5、营业场所门前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大门外周边人员、车辆往来情况。
6、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和交接款处应安装摄像机,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
7、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室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8、金库库区应安装摄像机,保证整个库区不留死角。库区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9、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摄像机,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10、监控中心、守库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第八条营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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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